无锡市东方工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富存木材经营部与无锡市东方工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3民初7204号
原告: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富存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华东装饰有限公司**。
经营者:陈金富,男,195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朱金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峻,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东方工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住所地无锡市广益路****>
法定代表人:蒋益萍,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富存木材经营部诉被告无锡市东方工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富存木材经营部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富存木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富存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富存木材经营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汤勇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燕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