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东方工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10093某某与无锡市东方工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1009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蓓婷,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东方工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益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东方工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