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4177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慕贤,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莲,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茶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义。
被告:无锡市东方工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益路188号15楼。
法定代表人:蒋益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东方工业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