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3执3032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临港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10974143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0836890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沧州临港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9)冀0983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要求依法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1454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沧州××新区××产业园区××经济区××西、华南××土地一宗,但该地已抵押给中国银行沧州分行,抵押金额500万元,且该地也已被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冀J×××**的五菱牌轿车一辆,本案已查封但未取得实际控制。除此确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证券、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3、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故本案未能执结的标的额为应交案件受理费314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亮
代理审判员闫浩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