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恢407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临港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开发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109741435N。
法定代表人:赵福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滨海经济区纵二路西华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08368901U。
法定代表人:郑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沧州临港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9)冀0983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临港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7301057.86元及利息,应承担执行费63905.2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至今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涉案房地产一处(土地所有权证号:沧渤国用(2016)第Z-013号)已被查封。案外人北京塔星宏翔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案件正在审理中,故上述涉案土地及房产暂不能拍卖。除此被执行人名下确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3、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沧州百佳美石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本案未能执结的标的额为案件款7301057.86元及利息,应承担执行费63905.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亮
审 判 员 闫 浩
代理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