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城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18367565Q。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将诉讼请求金额由654552.1元变更为10000元,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的5148元案件受理费,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成东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