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保384号
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经济开发区开远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46871283J。
法定代表人:贾衡生,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18367565Q。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恒生永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