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4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行别营乡行别营村行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3479623055。
法定代表人:裘纪晨,经理。
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18367565Q。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河间市。
申请人河间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冀0984民初50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