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河间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594号
申请人:河间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行别营乡行别营村行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3479623055。
法定代表人:裘纪晨,经理。
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18367565Q。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河间市。
申请人河间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间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