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18367565Q。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4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桂苓审判员刘晓莉
审判员 张 友 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