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360号
申请人:***,男,1974年7月8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18367565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间市瀛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