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9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中疏路以南2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68915510A。
法定代表人:王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彦,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献县。
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解放东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1095522982。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98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14061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14061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1406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