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894号
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中疏路以南2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68915510A。
法定代表人:王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彦,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献县。
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解放东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1095522982。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14061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140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