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6610号
原告: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中疏港路以南2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68915510A。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彦,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解放东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1095522982。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32元,由原告沧兴商砼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秀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安宇
书 记 员 闫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