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宏基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233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中宏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拥军。
被告: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烈富,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宏基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程 军
审 判 员  吴 峰
审 判 员  李光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瑾
书 记 员  王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