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236号
申请人:***,男,1969年8月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解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109552298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