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23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与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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