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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河北省泊头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泊头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乐陵办事处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81执恢340号
申请执行人:薛秀云,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系申请执行人王连吉之妻)。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28岁,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现住乐陵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005年4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理人:薛秀云(系王某之母)
被执行人:河北省泊头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泊头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乐陵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负责人:曲胜祥,经理。
被执行人:曲胜祥,男,河北省泊头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河北省泊头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泊头市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乐陵办事处、曲胜祥为欠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乐陵市城关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自愿将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19000元(包括2019年3月27日交付的5000元)垫付并履行完毕,余款及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认可(2006)乐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