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281民初168号之一
原告宁波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保全费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海高
代书记员 胡宋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