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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3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27290Y。
法定代表人:罗其海。
被执行人:***,男,1999年09月0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林强,男,1966年03月3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继锋,男,1971年0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8年0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04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强、刘继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500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强、刘继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林强、刘继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林强、刘继锋、***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河南省潢川县航空北道金属机电家属楼的不动产,现暂难处置。本案已扣划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499.98元。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强、刘继锋、***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林强、刘继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文杰
审判员陈烨青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