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2062号
原告: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27290Y。
法定代表人:罗其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风,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99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为支付人民币10000元,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