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

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日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2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27290Y。 法定代表人:罗其海。 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日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0164729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日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3356468.45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日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日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日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86975.1元,冻结期限一年,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暂难提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各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