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海环保有限公司
调解书拟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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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109号
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资论,济南天桥天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兰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曹娥街道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7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兰海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原告供给被告二氧化氯发生器和计量泵,共计货款71000元,被告已支付27000元,余款44000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设备款44000元及利息42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绍兴兰海环保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4000元,原告同意给被告减免10000元,余款34000由被告于2008年1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不按期付款,原告不同意减免,被告仍应支付原告货款44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二○○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