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7695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14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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