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执恢2547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汉族,
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发支付砖款252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需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邮寄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5执恢2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