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399号
原告:湖州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西门外****堍105、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8CDW1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望海路99号滨润大厦8楼801室-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35734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复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大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H6XR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复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湖州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