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4092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望海路99号滨润大厦8楼801室-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