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3112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成都大概念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冯小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七之星展览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七之星展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大概念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都大概念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成仲案字917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成都大概念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大概念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大概念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傅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