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228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七之星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成都七之星展览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海鑫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石匣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案字第863号仲裁调解协议,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七之星展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鑫海鑫家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调解一案,执行标的额55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案字第863号仲裁调解协议由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