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俞志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姮,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吴福海,该公司经理。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0)锡仲裁字第058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所地在在无锡市新吴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2执311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0)锡仲裁字第0588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闵仕君
审判员  缪 星
审判员  刘晓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延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