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沁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执1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沁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IWPURD4D,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时代广场23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徐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庞梅琳,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05795914,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莫丽燕,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0273818U,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新华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市安大物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0546977L,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金城东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钱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保胜勇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5557225D,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555602X5,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新区香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6899633P,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山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福娇,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执行人:陈小虎,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周黄姐,女,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38343392,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该公司负责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安大物产有限公司、无锡保胜勇通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新区香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福娇、***、陈小虎、周黄姐、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贷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3月7日的利息8622370.80元、支付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支付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利息8622370.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复利;二、无锡香梅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无锡保胜勇通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新区香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福娇、***、陈小虎、周黄姐对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就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其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137套抵押房地产(详见附件:抵押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就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其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质押登记编号320581000616项下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500股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就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其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登记证明编号04108972000492967424项下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8月31日的176440054.37元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7277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83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受让了本案债权,根据该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更苏州工业园区沁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拍卖被执行人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路××号的73套不动产及64套车库,拍卖款5000万元在扣除过户税费298385.33元、拍卖辅助费用4500元及收取案件执行费209025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9488089.67元;以评估价格的70%作为保留价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500万元(持股比例25%)投资股权,申请执行人以保留价28652050元竞得,并以本案欠款折抵成交款。被执行人无锡市安大物产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无锡市安大物产有限公司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5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该公司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无锡旺邦物资有限公司以房产提供担保的责任已执行完毕。本案实际执行到位81640139.67元。
另对被执行人网络查控及现场执行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锡保胜勇通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新吴区的房地产均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且被另案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其未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提出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移送对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保胜勇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已依法移送两公司注册地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调查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移送对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保胜勇通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审查,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姚震宇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