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667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静,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中原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北路西侧万佳科技星城11幢合124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5664444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05795914。
法定代表人:吴福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燕,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泗阳县中原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合伙款10000元;并于2021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向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