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4执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法定代表人:单东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梓,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路路,安徽天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裕丰路东侧、南星路南侧、薛典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美湖,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龙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周美湖,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福娇,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周碧英,女,汉族,1972年7月30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周黄姐,女,汉族,1966年1月12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袁启宏,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福娇、周碧英、***、周黄姐、袁启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74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殿军
审 判 员 杨现正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 佳
书 记 员 杨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