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法定代表人:单东辉。
委托代理人:黄中梓,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路路,安徽天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裕丰路东侧、南星路南侧、薛典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美湖,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龙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周美湖,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福娇,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周碧英,女,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周黄姐,女,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袁启宏,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74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无锡博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福娇、周碧英、***、周黄姐、袁启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在本案诉讼保全程序中以(2019)沪74民初33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锡市新吴区XXXXXX广场74套房产(其中3-XXXX、3-XXXX、3-XXXX、3-XXXX、3-XXXX、3-XXXX、4-XXXX、4-XXXX为轮候查封)和被执行人无锡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XX路XX大厦XX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无锡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XX路XX大厦XX套房产(详见后附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现正
审 判 员 陈 曦
审 判 员 任 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佳
书 记 员 杨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附件:被执行人无锡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梁清路龙山大厦49套房产登记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0199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0332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0463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0500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056X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0631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1087号、锡房初登字32021100200734234011801095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1239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1386号、锡房初登字32021100200734234011801394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1693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1837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1984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1992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2143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2290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2303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2397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259X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2733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2899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015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023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031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04X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058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066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074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082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090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103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111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12X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138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146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154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162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170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189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197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20X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218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226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330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349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357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365号、锡房初登字第32021100200734234011803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