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濠江通拓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23906号
原告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中环路西侧大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告深圳市濠江通拓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南景新村。
法定代表人洪继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濠江通拓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1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