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安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23905号
原告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中环路**侧大信花园**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59797M。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告深圳市深安民交通设施有限公,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花山庄韵梅**栋第**层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1975L。
法定代表人许文武。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安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南方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法院退回人民币1980元,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