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745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龙军花园****梯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55541F。
法定代表人王东。
委托代理人戴小毅,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白马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MA4UMKUB7H。
法定代表人郑建防。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白马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298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7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968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白马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确定:由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白马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80000元,则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视为完全清结。同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确认已收到上述执行款并同意结案。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白马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另于9月17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298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谢文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凌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