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2158号
原告: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龙军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55541F。
法定代表人:王东。
被告:深圳市香福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新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87738N。
法定代表人:詹界强。
原告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香福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原告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吕 海 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凯雄(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