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19709号
原告: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龙军花园A8栋2号梯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55541F。
法定代表人:王东。
被告:阳江市阳东白马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裕东一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MA4UMKUB7H。
法定代表人:郑建防。
原告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阳东白马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兴茂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 海 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