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南标识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司南标识设计有限公司、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151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司南标识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博,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祖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深圳市司南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玉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