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南标识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司南标识设计有限公司、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1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司南标识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博,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祖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深圳市司南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玉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