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恒达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创恒达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赔偿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13行赔初42号
原告北京创恒达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豹房村常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明,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牛板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川海,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创恒达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发现本案的审判须以北京创恒达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因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审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宋 颖
人 民 陪 审 员   宋淑英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志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黄 荣
书  记  员   高建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