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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世铖元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元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筑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1916号
原告:苏州**元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58号27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姜春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殷,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筑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436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林仁召。
原告苏州**元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筑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元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叶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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