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6161号
原告:杭州亚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高兴技术开发区农一农二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2830530XP。
法定代表人:李亚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第****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59Q8G。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亚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羿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亚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亚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亚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杭州亚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丽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