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7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计算诉讼标的额的方法有误,本案应由该院管辖。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760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上诉人诉请金额之和为10028829.3元,已达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标准,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建华 审 判 员 熊达和 审 判 员 彭 岚
法官助理 陈 理 书 记 员 胥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