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4376号
原告:***,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伟,邹城市峄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罗鹏举,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罗鹏飞,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罗继安,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金牛镇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5062W。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罗鹏举、罗鹏飞、罗继安、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3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并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瑞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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