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25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73年09月0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本利,安徽金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金牛镇南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5062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0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定远县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城东新区交通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579980389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02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