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路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财保540号
申请人: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前社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利
被申请人:路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工社4栋826
法定代表人:郑旺
被申请人:路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同县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黄泥井234号
法定代表人:郑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已生成(2020)鲁1525诉前调4051号,现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