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2民初93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
被告:***,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工社4栋826.
被告:内蒙古绰源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绰河源镇。
原告***诉被告***、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绰源林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2022年4月20日,许春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建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铁林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