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6275号之一
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仪塔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朱鑫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双兵,公司法务。
被告:贵州乾东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时代商汇11栋2-12-4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春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乾东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1745元,由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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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赵向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成艳